11230

汽車燃料稅逾期未繳!加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十二點

汽車燃料稅逾期未繳!加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汽車燃料稅逾期未繳!加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汽車燃料稅逾期未繳!加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汽車燃料稅逾期未繳!加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汽車燃料稅逾期未繳!加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所謂逾期罰一百至一千這我知道!!!!!!那請問一百至一千是監理所人員自行自由心證定義!?還是先從一百開始算?我覺得這是極度重要的問題!!!!!!不能等閒視之
您 好 :你的意思是 : 你說.牌照稅逾期未繳!罰金是從逾期日的第?天開始起算?罰金是多少?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 規定.牌照稅逾期未繳.每超過 2天就按照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舉例說 : 2000 C.C.的汽車.牌照稅一年是 11230元.每年4/1~4/30繳納.超過 1天去繳還不會罰.若超過 2天才繳就會加罰 11230元的百分之一滯納金 112元.若超過 4天則罰224元.以此類推.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若在4/30繳納期限後仍未繳者.在道路上使用被查獲時.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規定加徵滯納金.所以.牌照稅逾期未繳.並不是所謂逾期罰一百至一千.也不是監理所人員自行自由心證高興罰多少就多少.這是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 規定.是由財政部管的法規.不是全國監理單位所規定的.這樣的說明你清楚嗎 ? 希望對你有幫助 !! 參考資料 阿賓 法規
無關係

我兩者都給你好了。

燃料使用費罰款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

 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者

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又依交通部90.03.01.交路90字第001909號公告「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

如下:車種每一車輛欠費情形 繳納日期逾「限繳期限」者 處罰金額(新臺幣)或方式汽車欠費累計未滿新臺幣六千元 逾期未滿一個月 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 六百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九百元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 一千八百元罰鍰欠費累計滿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 逾期未滿一個月 五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 一千元罰鍰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一千五百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 二千元罰鍰逾期四個月以上 三千元罰鍰機車逾行車執照有效日期(每期為二年) 逾期未滿一個月 三百元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 六百元罰鍰所有車輛逾期不繳納罰鍰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以上資料出自:http://www.thb.gov.tw/hw/look2-2.html#a4使用牌照稅罰款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

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   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至逾三十日為止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

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   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

經查獲之交通工具

主管稽徵機關應   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   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

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

除責令補稅外

   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以上資料出自:http://www.thb.gov.tw/hw/look2-2.html#a9所有罰款都是有法可依

有例可查

絕非順口開河。


使用牌照稅罰款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

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   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至逾三十日為止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

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   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

經查獲之交通工具

主管稽徵機關應   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   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

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

除責令補稅外

   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汽車燃料稅,罰金,監理所,使用牌照稅法,自由心證,等閒視之,全國監理,法院,財政部,滯納

機場|終點|罰單|時間|超速|車站|測速|公車路線|駕訓班|高速公路|計程車|國道|違規|道路|停車|紅單|考機車駕照|闖紅燈|測速照相|監理站|

11230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8230603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11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