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預警叫人走路”的問題
我是95.12.25當天下午3點多告知做到當天
而且沒有一個主管敢出來當壞人
而是叫會計來講的
我當天還是把客戶的事處理完後
5點多找其中一個老闆談
他也說不出我任何的缺失
有說該給我的資譴費會給我
我任職四年九個月
我之前選擇新制
我的月薪含全勤是30000元整
但勞保投保薪資才16500
而我有要求30天預告工資
總數是52500元
老闆說要開票
但因為蓋印章又是另一個老闆
他又認為30天預告工資不用給我
說還要討論
所以到現在都還沒給我
而會計在1/9通知我說他有跟勞工局說公司在1/19要資譴我
還特別交代我說如果有人打電話來問要說1/19
在1/19號前都算是請假
還拿非離職自願書給我寫
說要私底下蓋給我
不要讓老闆知道
但我懷疑這會計會不會跟老闆串通好要搞我
因為到現在快一個月了資譴費、預告工資都沒給我
誰可以建議我現在該怎麼做
是傻傻等到1/25去勞工局申訴
還是現在就去申訴!
遣散費部份先幫您計算一下假設你最近六個月平均薪資為3000091.3.xx日到職94.6.30之前舊制年資為39個月(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遣散費為30000*(39/12)=97500新制部份為(543/365)*30000*0.5=44630因為94.7.1開始才有新制之前一定都算舊制舊制未滿一個月算一個月新制以天來算外加你工作滿4年有特休10天因為公司突然開除你的所以可以要求未休工資假設都未休=10*30000/30=3000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0天=30*30000/30=30000所以你應得175130現在整整少十幾萬你覺得該不該檢舉並追討?另外投保薪資為1650030000-16500=1350013500*6%=810(每個月的6%勞退)810*14=11340(新制開始到離職公司少給你11340的勞退)還在看?快拿著薪資單或是存簿到所在地勞工局檢舉了但是強烈建議你先至勞工局拿制式的非自願離職單讓公司蓋章再到勞工局及勞保局申訴否則非自願離職變曠職開除就什麼都沒有我也是靠申訴才拿回應得的遣散費不要怕麻煩1.23之前一定要辦妥否則一切就定案了!!! 參考資料 自己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