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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申請資遣嗎
我們醫院在月初告之我
要我轉任
不然就不能用我我不想轉任
所以拒覺
醫院說給我一個月的時間找其他工作但是以經月底了
找一個月還是找不到工作因為非自願
我可以要求醫院給資遣嗎?我在這間醫院待9個月但是5月時換老闆
如果可以要求資遣那遣散費是多少?底薪是17000但平均每月加減領30000左右有人可以給我意見嗎如勞基法第幾條?要準備甚麼勝算較大?謝謝
我可以要求醫院給資遣嗎?要你轉任
就是醫院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要解雇你應依照勞退條例給資遣費第 12 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資遣費是以平均工資計算~若你平均工資為17000資遣費為 (9/12)*17000*0.5=6375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
以百分之六十計。
你是不會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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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241387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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