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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拖運問題
我想把我腳踏車從花蓮運到新竹耶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把我腳踏車運到新竹 然後過完年再運回花蓮 我想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運腳踏車..然後腳踏車不會被刮傷我有問花蓮捷安特...他說會幫我用箱子裝起來..運費約600元天呀 ...都快可以運機車了...有那麼貴嗎??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運呢?請大大給我一些意見吧!
可以用火車托運腳踏車* 計費里程按營業里程計算
以十公里為遞進單位。
* 運雜費尾數之進整計算貨物運費及雜費時
於計算最後所得之款額
如有未滿一元之尾數
應分別進整為一元
減成或退還運雜費時
應收之運雜費時尾數計算方法亦同。
*計費重量整車以一公噸為遞進單位
除鐵路甲種車輛依其自重二分之一計算
及訂有噸數折減之貨物依所規定折減率規定辦理外
應按下列規定計算:1.使用下列貨車
應按所裝之貨物計算。
但最低應按下列起碼計費重量計算:甲、載重50公噸之大物車起碼35公噸。
乙、載重50公噸之平車起碼30公噸。
丙、載重35公噸之平車起碼25公噸。
丁、載重30公噸之大物車起碼25公噸。
2.使用前款以外之貨車裝載者
應照使用貨車之標記載重噸數計算。
跨裝二車以上之貨車對第(1)項規定亦適用之。
* 非營業線運送之計算非營業線之運費
各線獨立計算
概按十公里計收。
* 站內運搬費*應按十公里之運費計算並適用起碼運費之規定
但鐵路甲種車輛
不適用起碼運費之規定。
旅客得將下列旅行之必需物品
每件長度未超過二公尺
體積未超過一立方 公尺或重量未超過三十公斤者
作為行李託運。
◆ 衣帽、鞋履及臥具。
◆ 書籍、雜誌及其他印刷品。
◆ 運動用具、娛樂用具。
◆ 學生用書箱及小書桌。
◆ 小販用之空容器
以二個為限。
◆ 殘障或病人用之輪椅或媬姆車、孩童車
以一輛為限。
◆ 其他經車站認可之物品。
★ 受理包裹託運時間
每日自八時起至二十時止。
但特別運送之新聞紙、新聞稿電影片、郵件或其他認 為有緊急運送必要之物品
不在此限。
★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 ◆ 每件長度超過二公尺、體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三十公斤之物品。
◆ 危險品。
◆ 猛獸及蛇類。
◆ 腐臭及不潔之物品。
◆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 包裝不妥之物品 ◆ 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作包裹運送之物品。
◎下列物品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1) 使用包用行李車裝運者。
(2) 靈柩、屍體。
(3) 機器腳踏車、腳踏車、二人協力腳踏車、輪椅。
(4) 一百公斤以下之魚類。
(5) 基於公益上之必要
經本局核准運送者。
前項物品均不辦理送交
其裝卸或中轉應由託運人負責。
★ 下列包裹應派人押運: ◆ 靈柩、屍體。
◆ 易於破碎之物品。
◆ 運送時需要看護之魚苗、活魚。
◆ 運送時需要護送之貴重品。
★ 存站待領之行李、包裹
其領取期間規定如下: ◆ 行李自到達之日起二日以內。
◆ 包裹自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 靈柩、屍體自到達之時起四小時以內
逾時不領取者
將通知鐵路警察機關處理。
因歸責旅客或包裹所有人之事由不能送交之行李包裹
其領取期自送出之日起二日以內。
作為一批運送之包裹
未能同時到達者
其領取期間自最後發出 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 行李包裹逾期未領取者
自期滿之翌日起至領取日止
按其日數計收保管費。
★ 行李、包裹承運後發現品名或重量等與申報不符
致應付運雜費發生超付者
其超付部份應予退還。
不足部份應補收運雜費
並加收不足部份一倍之運 雜費。
但危險品、靈柩、屍體等
加收不足部份三倍之運雜費。
託運人以他種物品名稱隱匿託運危險品時
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立即將危險品移送警察單位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
行李中發現混裝不得作為行李託運之物品時
即按混裝件數之總重量照包裹運費計收。
前三項情事得按實際品名或混裝品名中最高費率之品名核收保管費。
★ 旅客得將攜帶物品交由簡易站及招呼站以外之車站暫時寄存。
但下列物品不予受理。
◆ 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
不宜保管之物品。
◆ 危險品、貴重物品。
◆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 不潔或散發污穢氣體之物品。
◆ 腳踏車、媬姆車、孩童車以外之車輛。
◆ 動物。
◆ 靈柩、屍體、屍骨、屍骨灰、木乃伊。
詳情請看以下網址:http://service.tra.gov.tw/tw/CP/11343/freight-1.aspx 參考資料 http://service.tra.gov.tw/tw/CP/11343/freight-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