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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資遣費及謀職假的問題
一、我是今年1月2日至這家公司服務
公司近期以莫須有的理由將個人資遣(公司在10天前通知我這件事)
然後要我做至9月20日止。
二、依勞基法規定
每星期我有2天的謀職假
薪資必須照給
如果我只做至9月18日
而9月19、20日這2天則向資方請謀職假
有無不當之處?三、若我底薪為21000元
再加上職務加給可至30000元(年資95年1月2日~95年9月20日止)
請問資遣費大概為多少?是以21000或30000元去做核算?因為稍早前資方說僅給我9月21日至9月31日的薪水(約10天)
來充做資遣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四、煩請專家解惑
謝謝!
1.建議你做到9/20
9/18.19請謀職假
比較沒有爭議
但如果公司同意
並無不當.2.新制資遣費
工作滿1年0.5個基數
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1個基數為最後半年平均薪資(全薪)
所以資遣費30000*0.5*9/12=112509月21日至9月31日的薪水(約10天)
來充做資遣費
沒超過11250不合理.
參考資料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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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130991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