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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資遣費及謀職假的問題

一、我是今年1月2日至這家公司服務

公司近期以莫須有的理由將個人資遣(公司在10天前通知我這件事)

然後要我做至9月20日止。

二、依勞基法規定

每星期我有2天的謀職假

薪資必須照給

如果我只做至9月18日

而9月19、20日這2天則向資方請謀職假

有無不當之處?三、若我底薪為21000元

再加上職務加給可至30000元(年資95年1月2日~95年9月20日止)

請問資遣費大概為多少?是以21000或30000元去做核算?因為稍早前資方說僅給我9月21日至9月31日的薪水(約10天)

來充做資遣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四、煩請專家解惑

謝謝!


1.建議你做到9/20

9/18.19請謀職假

比較沒有爭議

但如果公司同意

並無不當.2.新制資遣費

工作滿1年0.5個基數

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1個基數為最後半年平均薪資(全薪)

所以資遣費30000*0.5*9/12=112509月21日至9月31日的薪水(約10天)

來充做資遣費

沒超過11250不合理. 參考資料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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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130991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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