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讓公司開租賃所得是否可扣除43%的成本費用
家中車子被公司拿來當公司車使用 每年公司會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給我們報稅所得類別為51I 請問是否得搜集牌照稅等收據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 還是可以直接扣除43%的成本費用??
個人之自有汽車租與公司使用
如該出租車輛係供公司業務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可認屬為該員工之租賃收入
可採檢據核實申報或直接以部頒標準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98年度為43%
99年度要等到明年初才會公布
但個人猜測應該會維持43%)。
如係供該員工上、下班通勤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係屬對該員工之薪資補貼
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不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請參考財政部941028新聞稿 自有汽車租與公司收入如何計課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
員工自有車輛出租與任職公司之收入
應視該車輛之使用是否確實與公司業務相關
如該出租車輛係供該員工上、下班通勤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係屬對該員工之薪資補貼
應按薪資所得課稅;如該出租車輛係供業務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可認屬為該員工之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
個人出租車輛之租賃所得
其計算方式以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燃料費、使用牌照稅、以出租車輛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車所支付利息等)餘額為租賃所得;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
所得人得適用各該年度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以93年度為例
係以租賃收入總額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即以租賃收入總額57%計算租賃所得。
--------------財政部990121台財稅第09904900400號 九十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九十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
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參考財政部新聞稿及財政部990121台財稅第09904900400號
減除43%是泛指所有固定資產(土地除外)之財產租賃
而非僅適用於房屋租賃。
參考資料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