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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讓公司開租賃所得是否可扣除43%的成本費用
家中車子被公司拿來當公司車使用 每年公司會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給我們報稅所得類別為51I 請問是否得搜集牌照稅等收據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 還是可以直接扣除43%的成本費用??
個人之自有汽車租與公司使用
如該出租車輛係供公司業務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可認屬為該員工之租賃收入
可採檢據核實申報或直接以部頒標準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98年度為43%
99年度要等到明年初才會公布
但個人猜測應該會維持43%)。
如係供該員工上、下班通勤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係屬對該員工之薪資補貼
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不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請參考財政部941028新聞稿 自有汽車租與公司收入如何計課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
員工自有車輛出租與任職公司之收入
應視該車輛之使用是否確實與公司業務相關
如該出租車輛係供該員工上、下班通勤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係屬對該員工之薪資補貼
應按薪資所得課稅;如該出租車輛係供業務使用者
則該公司按月給付之金額
可認屬為該員工之租賃收入。
該局指出
個人出租車輛之租賃所得
其計算方式以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燃料費、使用牌照稅、以出租車輛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車所支付利息等)餘額為租賃所得;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
所得人得適用各該年度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以93年度為例
係以租賃收入總額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即以租賃收入總額57%計算租賃所得。
--------------財政部990121台財稅第09904900400號 九十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九十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
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參考財政部新聞稿及財政部990121台財稅第09904900400號
減除43%是泛指所有固定資產(土地除外)之財產租賃
而非僅適用於房屋租賃。
參考資料
Me
sfj回答如下: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幾個問題
說明彙整如下:一、租賃所得計算方式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
至於減除之必要費用
可採以下方式計算
並擇較高者申報
以達節稅之目的:(一)列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憑證。
(二)不列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二、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
則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
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
均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三、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
可適用上述規定減除必要費用。
上舉所謂之租賃所得
只房屋及其附著物而言.
自用車出租還報稅那就*彥死討寶劍*那你的營業稅不會被追繳媽?
追繳營業稅???追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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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6140536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