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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遣散費及失業救助金的問題???

請問一下?我是去年5月份進公司的~今年8月16日她們請我離職...(做到18號)那我是不是可以跟公司申請1. 18天的薪資2. 20天的告知薪水3. 1.3個月的遣散費4. 7天特休假的薪資還有失業救助金要怎麼申請呢?我薪水20000
1.做一天工作

領一天薪水

天經地義

因此你當然可以跟公司要求18天薪資2.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的年資已超過一年

符合上列第一款第二項

因此雇主應提前20天通知你

否則應給你預告工資

但公司現在是於16通知你做到18離職

也就是正式資遣日是19號

已提前3天告知

因此只可要求17天預告期工資.3.你的遣散費需視你去年七月選擇退休金舊制或是新制

計算方式不同

舊制部分:每年年資可請領1個月平均薪資

未滿一年者依月比例計算

未滿月者以一月計算新制部分:每年年資可請領0.5個月平均薪資

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

需計算至月

日.因此如你選擇舊制

以94/5/1到職計算的話

則共計年資1年4個月資遣費=20000*1*(1 4/12)=26667如你選擇新制

則舊制年資共計2個月

新制年資共計1年1個月16天資遣費=20000*1*(2/12) 20000*0.5*(1 1/12 16/30/12)        =3333.3 11277.8=146114.你工作已滿一年

依法可享有七天特休

且依勞基法實行細則第24條第三項規定

你是因被資遣而無法休假

雇主應就未休部分發給工資

法規如下:勞基法實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    應發給工資。

失業給付部分

請向雇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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