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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薪資 17280

請問勞工保障薪資是17280那老闆可以把17280分開嗎??例如績效2000 餐費2000 全勤2000 = 6000底薪11280 6000 =17280 可以著樣ㄇ?種金額還是17280但是他把他拆開來計算若是今天請假 那全勤就是2000/30=66.66下月領19944.44請問可以拆開計算嗎??有勞保局公道算法嗎??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基本工資的意義1. 基本工資的意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

尤其重要。

基本工資業經本會以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

280元

每小時95元

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生效。

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

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2.何謂基本工資?A: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故延長工作時間、休假日出勤工作加給的工資不計入3.那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津貼)可以納入基本工資計算?A: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

均可納入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

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

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均屬「工資」之範疇。

4.勞工每月工資為17

280元(含全勤獎金)

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A:勞工請事假

因未提供勞務

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

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

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

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6

704元(17

280元-576元)申訴相關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0800000978、0800211459(電話服務中心)勞動條件處02-85902729~32本會網址:http://www.cla.gov.tw/ 參考資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c2a8ca
您好月薪制則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7280元 包括例假日時薪人員則每小時不得低於95元 一週不得超過32小時日薪制-則以95元乘以工作時速標準 不含例假日以上與各類津貼與獎金無關另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76)勞動字第四五六○號函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

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

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

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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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05065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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