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銷毀的相關問題
二歲時得到川崎氏症在榮民總醫院就醫
一直複診到國小五、六年級。
大概在五年前
因為心悸的問題
曾至台大就診(原本在榮總看診的醫生已經不在榮總)。
最近
想將以前川崎氏症的病歷影印一份
以後在就診時才有相關病歷給醫生參考。
但電話至榮總詢問調病歷一事
榮總病歷組的回答是:依醫療法規定七年未回醫院看診
醫院可以銷毀病歷
而他的說法是我的病歷已被銷毀。
我查了一下醫療法第 70 條醫療機構之病歷
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並至少保存七年。
但未成年者之病歷
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
應永久保存。
我二歲時看診
複診至國小五、六年級
屬未成年之病歷。
今年要滿27歲
依法我的病歷應保存至今。
但為什麼他卻說我的病歷已被銷毀。
我想請問的是1.怎樣才能確定我的病歷是否已經銷毀?應該要找那個處室?2.依七年以上病歷銷毀之流程步驟為何發表於: 2008/09/19 一、病歷銷燬流程:(本資料為公立醫院作法提供參考) 1. 先行病歷普查將要銷毀之病歷造冊或列印一份存查。
2. 上簽呈並會總務室、政風室
經院長核准。
第一項第一條先行病歷普查將要銷毀之病歷造冊或列印一份存查。
意思是要銷毀之病歷還會列印一份存查嗎?如果是如此
我的病歷是否有可能存查呢?我又該如何調閱?3.川崎氏症是罕見疾病
在台大就診時
醫生有將複診病情通報給基金會(我不知道是那個基金會)
基金會是否會有我的病歷呢?(我要的病歷資料是醫生最後的總結論)4.如果我的病歷已被銷毀
我下一步應該如何做?5.這是否已涉及病人的權益與法律問題呢?問題有點多
謝謝您耐心看完煩請有經驗的人回答
二歲病患最後看診日起(國小五、六年級)從未再複診開始必需放到成年
再放七年第 70 條醫療機構之病歷
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
並至少保存七年。
但未成年者之病歷
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
應永久保存。
第一項第一條先行病歷普查將要銷毀之病歷造冊或列印一份存查。
意思是要銷毀之病歷還會列印一份存查嗎?如果是如此
我的病歷是否有可能存查呢?我又該如何調閱?一般來說要銷毀病歷採縮影方式
必要還是可以拿的到
況你的情形是病歷本來就該保存的給您的意見
撥電話至榮民醫院找病歷室負責人課長或組長
先請他幫忙你找回舊病歷.冒昧問:在該醫院是否有出入院記錄
護士法尚未修案
護理記錄該存放10年3.川崎氏症是罕見疾病
在台大就診時
醫生有將複診病情通報給基金會(我不知道是那個基金會)
基金會是否會有我的病歷呢?(我要的病歷資料是醫生最後的總結論)詢問基金會是否有向榮民醫院調閱申請影印您的舊病歷.4.如果我的病歷已被銷毀
我下一步應該如何做?歷年來資料會有一些處方
申報組一定會有資料把問題依不該消燬
把問題交給該醫院病歷室負責人他一定有辦法幫你複製出一本病歷來但當初簽立的一些同意書啦!!診斷書
可能就沒辦法了!!5.這是否已涉及病人的權益與法律問題呢?沒錯
該醫療院所若不協助您可以向當地的衛生局檢舉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需求
參考資料
他院病歷室主管
好問!好答!對病患權益有幫助贊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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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7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5030380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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