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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個人所得稅申報計算

想請問一下我的扣繳憑單99年為239710老公的扣繳憑單99年為396535(但在單子上扣繳稅額一欄上有寫1488

不董意思..)老公的福委會也有發扣繳憑單99年為5171老公勞/健保繳費講明單99年費用為 (勞保費用5544、健保11267)我的健保費證明書99年為2925元 (公司未發勞保證明書)老公公司團保證明單99年為2372元醫療收據(帶小朋友看牙醫)1130元還有我99年度進修部學費收據22287元今年三月四日繳的(98年度找不到了)家中還有一個國小的小朋友1.那申報夫婦的所得稅怎麼計算? 2.有沒有一條夫婦二個總收入未超過70萬可免申報的法條?3.小朋友的安親班費用是否可以拿來抵?4.醫療收據最多可以抵多少費用?--------------------------------------------------------------------------謝謝 請麻煩專家解答了...
財政部已於98年11月公告99年度適用的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課稅級距金額有變動(前三級稅率改為5%、12%及20%

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

000元)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金額則維持98年度之金額。

列舉扣除額如保險費(非健保之人身保險費上限為每人每年24

000元

健保費則無上限)、醫藥及生育費(無上限)、捐贈、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合計要超過標準扣除額(99年度有配偶者為152

000元)

才能用得到

依妳目前列出的金額

只能用標準扣除額

所以妳們的保險費及醫療收據用不到了。

妳的99年度進修部學費收據及小朋友的安親班費用都不能用來抵稅

只有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合於所得稅法之規定)

才能在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25

000元以內申報扣抵所得總額。

扣繳憑單上除了要注意所得類別外

另外要注意所得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及所得給付淨額

所得給付總額-扣繳稅額=所得給付淨額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以所得給付總額來計算

扣繳稅額(如妳所提之1

488元)是妳們先被扣的所得稅

可以用來抵繳該年度結算申報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

超過應納稅額的部份若超過200元則於完成結算申報後可以退稅。

妳們的綜合所得稅試算如下(假設上面的是給付總額):所得總額(239

710元+396

535元+5

171元)-免稅額82

000元*3人-標準扣除額152

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

000元*2=所得總額644

416元-所有免稅額及扣除額606

000元=所得淨額38

416元(未超過500

000元

適用5%稅率)所得淨額38

416元*稅率5%=應納稅額1

920元應納稅額1

920元-扣繳稅額1

488元=應補繳稅額432元 2.有沒有一條夫婦二個總收入未超過70萬可免申報的法條?不是這樣規定

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是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

得免辦理結算申報。

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

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另外財政部曾發過新聞稿

除了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外

有薪資所得者可再加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以以99年度來說夫妻合併申報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24

000元(夫妻都有薪資所得且都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情況下)

低於此數且沒有退稅者可以不用申報

因為應納稅額為0元。

4.醫療收據最多可以抵多少費用?只要是課稅年度(例如現在要申報的是99年度綜所稅

課稅年度就是99年度)

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屬於醫療目的之支出

取得收據者都可以抵

沒有上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當然前提是妳們是可以使用列舉扣除額

而不是使用標準扣除額)
1.全年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 X 稅率 - 已付稅額 = 應負或應退稅額你先生的所謂扣繳稅額1488

就是國稅局透過他公司預扣的稅額就是上面公式中的 已付稅額用你所寫的內容試算(以去年數字為例

抱歉今年數字我沒找到)(239710 396535 5171) - 82000 X 3 - 156000 - 10400X2 =31426 總額3人免稅額 標準 薪資特別淨額31426X 6% =18851885 - 1488 = 3972.你若申報出來可以退稅

必須申報才能退稅 若計算完之後不用繳稅

可以不用申報

但避免麻煩還是報一下3.安親班費用不能申報

必須大專以上的學費才能申報特別扣除額4.若採用[列舉扣除額] 取代 [標準扣除額]來申報

醫療費用是可以全額申報

必須正本收據 另外 可以 保險費24000/每人 捐贈 房貸 災害損失但是依照你目前列出的費用

總加起來沒大於156000醫藥費用就不必申報了
以夫親合併申報且扶養1子來計算:可扣除額:免稅額:82

000*3=246

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4

000*2=208

000標準扣除額:152

000列舉扣除額:保險費7

916(每人最高上限只能扣除24

000)+健保14

192+醫療1

130=23

238因你的列舉扣除額23

238【小於】標準扣除額152

000

故採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列舉扣除額跟標準扣除額只能擇一對自己較有利的申報)計算式如下:計算式如下: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 -全部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641

416-246

000-360

000=35

416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35

416*5%-0 =1

771應納稅額 -扣繳稅額=應繳納稅額1

771-1

488=283補充所得稅法:(1)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

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下表)

得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總額中有薪資所得者

表列免辦申報之金額

尚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但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

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

所以以版大的資料來看若是想免申報得收入低於606

000(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

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

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 25

000 元;不足 25

000 元者

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所以根據法規是只能扣除大專院校以上的子女教育費

故版大自己及小朋友的安親費是無法扣除的唷(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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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4020028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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