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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薪水給不實感覺被老板虧待,請專業人士幫忙!!
我於一家家族公司應徵全職
月薪26000元
一個月有5天休假!
沒有加入勞健保
在第13天
被用公司戴帽子以人際關係不好
逼退
扣除2天休假
共作11天我的算法是26000/25
一天薪是1040元我作了11天
11x1040=11400元公司以下個月5號才能領薪水為由托延
我堅持要立刻領薪
老板答應
隔了2天到公司領錢
他以公司一天只能以1000元為由
不肯算我算我尾數40元
我也答應只給我10
000元
並在離職證明書上簽名
收了10
000元當時我以氣憤心情到公司
想領了錢快快走
隔天我才想到老板
少給了1000元
立刻call老板
他說我這只能算是兼差(事實我是全職)
公司只給他10
000元
他還言明說我的情況特殊
他是掏私人錢來墊
先給我5號才能領的錢!
請問大家他是不是虧待我!
!
!
我打電話到勞工局
是總機接
總機說只能以30天來算(26000/30)
我也存疑問
想來這問專業人士
每日薪資到底是以30天來算
還是以扣掉5天休假25天來算?
你的算法有誤
月薪除以30沒錯
所以26000/30=867元/天
但是你的薪水要算13天
不是11天
記住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例假日工資照給
所以你應該領到26000/30X13=11267元。
順帶一提
月休5日
看來你們公司的工時可能超過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你仔細算算工時
所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要這樣算
以10月份為例
10月6日到10月19日這中間合計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然後10月13日到10月26日這中間也不得超過84小時
接著10月20日到11月2日這中間也不得超過84小時
以兩週兩週算
超過的要給加班費
不是以月休幾天算
當然每7天至少有1天作為例假工資照給
沒給加班費可以到勞工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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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0230738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