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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申請

各位大大!本人目前戶籍設於台南縣!是為台南縣的低收入第三款的補助戶本人將滿20歲而我有2個問題想問!第一我如果要出去打工我一個月最低不得超過多少元才不會被撤消低收入戶資格?第二由於我目前都在於台北居住!所以有意想把戶籍遷上來台北縣市其中較為方便

但是經我之前的詢問是!籤上來的話低收入戶要在當地的現是重新審核!而我想知道說!台北縣市低收入審核的標準!以我在學學生快滿20歲!目前本戶剩我一個人!目前不動產為0!那我想知道!我以上的資格之外還需要符合哪些資格才符合?比如說規定要在那居住幾個月或年滿幾歲不得申請等!希望大大可以幫我解惑!如果我還有疑問我會再利用補充來詢問!謝謝
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http://www.sw.tpc.gov.tw/_file/1588/SG/25193/D.html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

所稱家庭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六個月以上。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9年即10

792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

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0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

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

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

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之前你是未滿20歲學生~~才被審核為第三款低收入戶~~可見

除你之外

還有其他『應繼人口』~~應繼人口:1、申請人本人、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不同戶籍、出嫁也需計算)2、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兄弟姊妹3、所得稅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

你還有~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他們的情況收入如何?~~台北縣沒有規定要入籍多久才能辦低收入戶~~台北市有規定要入籍住滿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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