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

縣市合併後低收入的申請資格?

我們夫妻與公婆同住

有2個小孩一個國中2年級一個小學5年級。

我們夫妻都有工作我的薪水是基本薪資先生的大約有30000左右因為自己有債務所以無投保。

房子是公公名下的公公目前還有工作

婆婆是家管

請問這樣我們能申請低收入戶嗎?
高雄市的基本生活費(11309)會比台灣省(9829)高

是對申請人較有利的地方

其他規定是一樣的。

至於合不合資格嘛~~你們家關鍵在於公婆

如果兩位都超過六十五歲機會很高

如果還沒有大概是時間還沒有到

再多等一下下吧~
申請低收入戶~~申請人 父母 子女~~若公婆都滿65歲~公公有工作收入~3個養3個~~有點機會公婆若未滿65歲你家有4個有工作能力(公婆 你夫妻)養~2個有工作能力(小孩)不符低收入戶資格~~低收入資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fCDGCLCFFRt0MMFdHEFz/article?mid=357

arrow
arrow

    11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