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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入資格

家裡經濟狀況父親:領有中度殘障手冊 無收入母親:做手工過日 月收入幾千塊 父母親皆無報稅 年度所得收入那一欄是沒有金額(並非逃稅 而是沒收入)妹妹:高一 日間部 無收入我:大四 日間部 無收入姐:已婚 收入:4-5萬 ~姐報稅有報扶養 家裡爺爺奶奶皆已過世 家中也沒有不動產 是不是因為姐姐有報扶養這個原因 才會讓我們家低收入沒過
全家不算姊夫

應計人口5人父親、你、妹、算無工作能力

母沒有殘障手冊或其他無工作能力原因

若未滿65歲

算有工作能力

核定收入17280/月姊姊約45000 母親17280(除以5)=約12456元

除台北市外14558/月

超過最低生活費。

台北縣10792 元 高雄11309元 台灣省9829元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

因此還會加上姊夫的收入。

姊姊不申報扶養

還是會計算姊姊的收入

但不會計算姊夫的收入

同樣低收入戶不會過

除非母親有『無工作能力原因』如殘障、重大傷病、、、入獄、、、最大的原因是你沒計算母親的核定收入。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低收入戶補助: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

660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5

000元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260萬元 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二、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

三、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六、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七、切結書。

八、申請人之印章。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父母親及兄弟姐妹名下財產及所得是要列入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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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091108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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