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請不要貼文謝謝..希望針對我的資格做回覆我現在沒有工作.與先生育有2子.先生勞保是記在工會裡所以沒有報稅.公婆的戶籍與我們不同.婆婆名下有房子約3百多萬以及一些零碎的農地.我們的戶口中有小叔2個和一個小姑都有工作.請問我若將先生與我和2個孩子芬互出去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謝謝
先生的父母、子女、配偶、同戶籍兄弟姊妹~都是應計人口~~所以婆婆名下有房子
房屋『政府評定價』及土地『政府公告價』合計超過300萬台北市500萬~~~就不符低收入戶資格。
(先去國稅局查土地房屋公告價是否有超過300萬。
)並不是沒有報稅~~就算沒有收入『有工作能力(16~65歲)』沒工作或沒報稅
會核定收入~~且以行業平均收入核定
男性至少24000以上。
女性家庭主婦17280~所以~就收入來說6個有工作能力~扶養2個無工作能力
~你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也會超過低收入標準~無法通過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標準台北市14614元/人/月、台灣省9829、台北縣10792、高雄市11309)
~如分戶且不同地址~~兄弟姊妹不計
但父母計入~若土地沒超過300萬(台北市500萬)且婆婆超過65歲不計工作收入且無其他收入
則有機會通過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如不能申請通過~~你們可考慮~~~中低收入『國民年金減免』、18歲以下健保費全免、『菸品健康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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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300216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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